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量:17206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 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 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