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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防汛抗旱物资新乡仓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量:13785次

物资仓库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物资仓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储备安全,做好物资的收发和保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物资台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建立管理档案。

(3)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仓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物资入库时严格实行先检验、后入库的管理规定。物资到达后进入待验区,由物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填制“物资入库检验单”一式二份(经物资检验人员和仓管员签字后的“物资入库检验单”,一联交物资检验人员留存,一联交仓库保管员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库保管员根据“物资入库检验单”填写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日期、供货单位等,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物资入库检验单”上签名。

第四条入库物资经检验后,由仓库保管员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单”,并登记物资台账。

第五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库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仓库主管部门领导处理。

三、物资的出库

第六条接到上级调度令或书面通知后,仓库保管员凭

主管领导签批的调度令或书面通知开具“出库单”,一式三份,并登记物资台账。使用单位经办人接收物资时,应就物资与出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保管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出库单”上签章。

第七条物资出库时,也要进行检验,物资检验人员依调度令的内容逐项核对物资无误后,将出库时间及物资出库数量填入“物资出库检验单”,同时对物资出库时的完好程度、破损情况作出评价,在检验单上注明。“物资出库检验单”一式两份,一联交物资检验人员留存,一联交仓库保管

第八集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物资出库事宜,仓库保管更有视拒绝,并视其程度报告仓库主管部门领导处理。

四、物资的保管

第九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应根据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的条件划区分工,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就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点方属

第十条建立物资台账和实物卡,及时登记账簿、报表,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卡、物一致。

第十一条加强对物资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物资的完好性,保证随时可用。

第十二条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建立和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入库人员、车辆按规定进行盘查和登记。

第十三条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预陟内容包括防火、防盔、防潮、防锈、防腐、防鼠、防尘、防爆、防漏电等。

第十四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专库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五条仓库环境卫生要每日清扫并做好保持工作,每次作业完毕要及时清理现场,保证库容整洁。

五、其他

第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由仓库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对仓库内储备的各类物资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团结协作,做好储备物资的收发存工作。对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而造成物资短缺、破损、账实不符等情况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由其赔偿损失或给予纪律处分,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如特殊业务、特殊物资的收发和保管等,由仓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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